近日,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,因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,她和丈夫面临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,7日内必须搬离的境况。
房东张先生则表示,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,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,该房屋会被认定为“凶宅”,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。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,是因租户表示“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”,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。
▲张贴在租户门外的“解约通知”
“因为我的家人也有过这种情况。”张先生说,自己的亲人也曾因癌症住院,看到此情况就引起了警觉。于是他单独把杨先生叫出来,对其夫人的情况进行询问。
张先生表示,当时杨先生也很诚恳,告知了其夫人患癌的事实。
在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后,张先生表示,担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,使房屋成为“凶宅”,从而影响出售,提出希望租户尽快搬离。
此后,张先生回复称,“如果你们能在10天之内搬离,这个协议也是可以不签的。我相信10天之内不至于出现什么极端的事件。那咱们就以9月13日为限达成君子协定了。也谢谢你们替我考虑……”
杨先生则向房东表示,13日之前肯定搬离,在此之前,请不要再提及凶宅、意外、死亡、恶化、癌症这些词,因为已经对妻子造成了伤害。
王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,她和丈夫没违法违约,也没对房东造成任何损失,拒绝签署那份补充协议。
▲房东与租户的聊天记录截图
据王女士提供的图片,9月4日11时许,上述“解约通知”已被贴在其租住的房屋大门外。其中写道:请乙方在接到此通知后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搬离甲方房屋,并将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。甲方退回乙方还未居住的2个月房屋租金。如乙方在9月11日之前搬离,可获取甲方谅解,不扣除房屋押金。如乙方拒不配合搬离,迫使甲方采用强制手段驱离,甲方将按违约条款扣除房屋押金。
张先生表示,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收房行动,届时会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,避免发生肢体冲突。
王女士则表示,自己和丈夫合法租住,如房东单方面违约,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魏俊玲指出,“凶宅”不是法律概念,民间通常是指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。具体司法判例中,能否因“凶宅”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也需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郑顺顺
更新于:1个月前